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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易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湘乡市X路江南春大酒店。

业主:易某甲。

被告易某乙,男,43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42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湘乡市X路江南春大酒店、易某乙、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0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翁某某撤回对被告湘乡市X路江南春大酒店、易某乙、许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罗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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