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吴某
本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9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陈菊兰
代理审判员王某瑛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