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3日经商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4月15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其叔伯兄弟雷某某在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进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用刀将雷某某面部砍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雷某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雷某锋家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在撕打过程中,顾某某将雷某某打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雷某某此次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顾某某与受害人雷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人雷XX、雷XX、王X等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协议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袁艳秋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