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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全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全某某,又名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全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某某诉称:婚后被告好赌成性,对家庭无责任感,双方为此经常争吵。现双方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肖某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87年11月22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肖某(现在校大学生),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肖某晖(现在校初中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自2008年春节起双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衡南县X镇X村南丰组建造了一栋二层红砖楼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日趋恶化。自2008年起双方就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全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小孩肖某由原告全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肖某晖由被告肖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原、被告婚后在衡南县X镇X村南丰组建造的一栋二层红砖楼房由原、被告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志大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军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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