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19XX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驭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某,男,19XX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私营业主,住(略)。

被告曾某某,女,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XX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私营业主,住(略)。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唐某某、曾某某价值x元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得知被告是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机车配件、机械零部件、工模具、非标准设备加工、销售维修等业务。2010年4月被告唐某某找到原告邓某某,说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贰拾万元,原告通过自有资金及朋友周转于2010年4月8日借给被告唐某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注明:今借到邓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息2分。时至今日借款2个月有余,被告唐某某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利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两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借款本息共计x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唐某某、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与原告邓某某就偿还借款事宜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4月8日,被告唐某某以公司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于同日向原告邓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邓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月息2分(4000元)。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后,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利息,故原告邓某某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唐某某、曾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9年12月10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唐某某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x元,支付原告邓某某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8月13日借款利息x元,支付原告邓某某2010年8月14日至201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x元(按月息1.5%计算),共计x元;此款由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8月13日先支付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x元、借款利息x元,共计x元,余款x元(包括借款本金x元、借款利息x元)由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邓某某;

二、若被告唐某某未在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清原告邓某某借款本金,则被告唐某某应按月息1.5%支付原告邓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部分借款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

三、被告曾某某对被告唐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4483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88元,由被告唐某某、曾某某承担43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