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34岁。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日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份4元的价格,向一过往行人兜售假的商业发票70余份,在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缴获220份假文化娱乐业与商业发票。后经洛阳市洛龙区国税局稽查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共190份《河南省洛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发票,商业发票》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鉴定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涉案假发票份数较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秋贞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