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应支付申请人贷款本金x元及截止2009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x.43元。承担2009年6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4370元。承担诉讼费3800元,执行费25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张平会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