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尹某,男,X年X月X日生。
(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4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尹某银行存款x元,或提取其相应数额之收入,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