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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拖欠安装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曾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照(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判决书内容,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装工程款x.24元,承担诉讼费5800元、鉴定费93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0元。二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93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24元,或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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