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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小蓝鲸饭店后面的车棚内,用自配的钥匙将杨某某放在此处的新日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应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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