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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郴州福厦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郴州市宜章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个体户,郴州市苏仙区X镇居委会宿舍。

被告郴州福厦商务酒店。驻郴州市X路X-X号。

负责人王某某,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

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郴州福厦商务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郴州福厦商务酒店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郴州福厦商务酒店于2007年12月23日签订了床上用品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价值x元的床上用品,被告以原告床上用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x元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及利息x元。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郴州福厦商务酒店自愿于201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夏某某货款x元(每月平均支付x元)。

二、原告夏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江生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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