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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黄某乙、黄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被告黄某乙向原告肖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2008年8月30日前清偿并以被告所有的位于(略)作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经原、被告协商并经被告房屋共有人黄某丙同意后,将两被告共有的位于(略)作价x元卖给原告,但原告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因被告黄某乙涉及其它经济纠纷,致该套房屋被资兴市人民法院查封,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黄某乙、黄某丙在2010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肖某购房款x元。

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4100元,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3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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