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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封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神鹰,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荣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以该案已庭外和解,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某某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案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贻

审判员谭海鹰

审判员江小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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