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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9月16日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分期付款购买豫x号车辆并将该车在原告付清车款前所有人登记在原告名下。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豫x号车辆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承担相关费用以及承担被告挂靠期间拖欠的各项费用x.16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在2002年9月16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豫x号车辆所有权属于被告以及被告负有办理车辆过户的义务;2、借款单两份和交通规费票据一组,证明被告欠原告x.16元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综合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某于2002年9月16日签订购车合同。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豫x号汽车一辆,约定被告在付清车款前原告保留车辆所有权,待被告付清车款后,车辆过户到被告张某某名下。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张某某已经付清全部车款,但却未将x号车辆过户到其名下。

另查:豫x号车辆在原告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处挂靠期间共拖欠原告各项费用x.1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判令确认豫x号车辆归被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x.16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仅向本院提供出了被告张某某欠其x.16元的证据,故本院对x.16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豫x号车辆的所有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欠款x.1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展

审判员王杰

审判员董爱巧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晁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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