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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诉被告衡南县云集镇泉梓村丫冲村民小组承包土地征收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妻。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子。

原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女。

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媳。

原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系原告刘某甲之孙。

被告衡南县X镇X村丫冲村X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己,组长。

本院2010年3月29日受理原告刘某甲、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诉被告衡南县X镇X村丫冲村X组承包土地征收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等人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已将承包土地征收款分配给原告,该案不需再行审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刘某甲、彭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承担。

审判长罗立明

审判员周友学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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