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属实,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10月自由恋爱。2005年12月双方自愿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未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对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同意和原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2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员判罗国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