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工。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某乙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范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钻石商务大厦支行储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