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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工。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某乙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范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钻石商务大厦支行储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国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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