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世邦集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金某某,该分公司管理部副理。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该公司职员。
原告厦门世邦集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安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厦门世邦集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45,05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4.50元,由被告上海安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