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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a与被告汪a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a,女,汉族。

被告汪a,男,汉族。

原告徐a与被告汪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上次起诉离婚时,因被告保证不赌,经法官调解,我给了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但被告不到2个月的时间又开始赌博,夫妻关系没有好转。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儿子由我抚养,但原告需一次性付清2005年1月至儿子18周岁每月200元的全部抚养费;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a与被告汪a自由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汪b,2002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在上海打工,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之后,由于被告参与赌博,夫妻经常产生矛盾。2004年2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夫妻和好。但未过几月,原、被告又发生争执,原告于2004年10月起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随被告生活。为此原告再次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上次诉讼,虽经本院调解原告给予被告和好机会,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恢复;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仅对儿子抚养费支付方式存在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由于被告的赌博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有过错。原、被告对离婚后儿子由被告抚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现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符合上述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本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仅仅是汪b目前情况下的抚养费,随着汪b的不断成长,其所需的抚养费也会增长,因此抚养费数额并不是静止不变的;而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清全部抚养费,既不符合汪b成长的需要,也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a与被告汪a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汪b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05年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元,至汪b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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