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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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季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公司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于其电脑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800元。

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季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季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

二、未退缴的赃款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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