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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常州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钧,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原审被告常州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协助刘某某通过签订合约书(该合约书的内容和形式与现行的南京太阳岛俱乐部有限公司创始会员合约书完全一致,双方均不得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的方式将刘某某拥有的常州太阳岛创始会员转为南京太阳岛创始会员;

二、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帮助刘某某取得昆山太阳岛休闲农业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的十年菁英卡一张(仅限周一至周五使用,节假日除外);

三、如果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本案恢复一审判决的执行。如果刘某某不能履行,刘某某放弃在原审中的实体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20元,均由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五、各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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