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9年3月2日对秦某某与上海钜亚置业有限公司、卢某某、上海丰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7)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个别文字有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中“(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应为“(2004)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