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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区XXX。

法定代表人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XX市XX镇X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的赔偿金,双方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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