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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勤诉叶长青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汉族。

被告叶a,男,汉族。

原告张a诉被告叶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被告叶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近两年更趋严重。被告禁止原告与异性过多说话。2005年3月,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双方发生争执。同年4月,双方分居。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叶a辩称,双方婚后只为一些琐事有小的争吵,关系一直较好。今年3月18日,因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打过原告一耳光。此后,原告也曾殴打过被告。由于双方原来关系一直较好,自己在此次矛盾中确有错误,同时考虑到女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至次年1月间自行认识,2001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名叶b。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感情尚可。2005年3月中旬,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并曾殴打过原告。此后,原告也曾殴打过被告。双方于同年4月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感情尚好。由于今年3月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处理纠纷的方式欠妥,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对此,双方均应理性地思考各自的不足。现被告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原告也应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相谅解,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多加交流,努力消除隔阂,相信双方关系能有所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a要求与被告叶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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