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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亨仕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亨仕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上海亨仕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212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不能以被上诉人工作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劳动合同等证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黄某区X路某号淮海中华大厦某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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