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普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卫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魏辰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