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孙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5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人民币5172.31元中的40%,计人民币2068.92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5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某交通费人民币24元中的40%,计人民币9.6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孙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