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买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化某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王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张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买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某宇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