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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公司诉上海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A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镇××经济城,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仇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B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路×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C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09年10月10日,B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2日、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公司委托代理人王a、于a,B公司委托代理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A公司诉称:2008年12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海B公司厂房加层网架、屋面板等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人民币(下同)2,923,459元。在建造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外增加工程168,747元。B公司已付A公司工程款1,461,729.50元(不包括质保金154,610元)。系争工程已于2009年4月30日完工,A公司多次催讨余款未果。B公司拒绝与A公司结算工程款,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1,475,866元;(二)B公司支付A公司以1,475,866元为本金,自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9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A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报价单;3、决算单;4、2009年5月1日整改方案;5、支付凭证;6、信函。

B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合同总价2,923,459元,B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61,729.50元,扣除5%的质保金154,610元,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余款为1,307,119.50元。关于合同外增加的价款,B公司认可2009年2月5日工程联系单中的40,944元以及根据实际工程面积、网架现场称量的78,432元。2009年4月17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屋面板铺设,收件安装3日,逾期完成一天愿意接受2万元违约罚款。现A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才离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A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设计质量规范和要求,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整改,未果,故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一)A公司支付B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工程的违约金800,000元(自2009年4月30日至6月11日按照20,000元/天计);(二)A公司赔偿B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工程整改费700,000元。

诉讼中,B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二)为A公司赔偿B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工程整改费768,006.48元。

B公司为证明其辩称及反诉,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建设施工合同;2、承诺书;3、工程联系单;4、公函2份;5、整改方案;6、照片。

针对B公司的反诉,A公司辩称:B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已经确认完工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A公司保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关于质量问题,不认可鉴定报告的结论。

经庭审质证,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6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B公司对A公司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不认可其增加部分的金额;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B公司向本院提出对系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D检测站对系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10年3月26日,该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1份,鉴定结论为:1、对经双方确认的图纸进行复核,××区××路×号加层网架、屋面板建筑、结构布置与双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基本一致,未发现屋盖结构有明显的改变、改动现象;2、经现场检测,××区××路×号屋面板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主要为820型彩钢板版型加工精度不足,局部尺寸过长,导致咬边咬不上去,勉强咬上去的普遍出现刮花板面涂层、压低板面使板面积水等质量问题;3、经现场检测,屋面板存在板面拼装和板面一般损坏等施工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施工马虎不规范,施工组织不得力,导致820型压型钢板板面镀层和涂层刮花、凹凸、折痕等较多质量问题,且较为普遍,尤其是820型板咬边和表面镀层修复较为困难,建议820型屋面板全部进行更换;4、经现场检测,该厂房网架工程主要质量问题是网架涂料未按规范要求施工,施工马虎。网架高空拼装过程中,个别杠件拼装方法和顺序未严格按规范操作,使得在施工过程中个别杠件出现弯折等情况。应对网架的涂料进行修补,弯折的杠件进行更换;5、经现场检测,该厂房屋盖条施工质量一般,条涂料未经严格规范要求施工,应该对主条涂料再重新补刷一遍;6、由于台风季节即将来临,建议抓紧时间对屋面板及时进行修缮更换,820型板沿板边全长均需进行咬边,以免被台风吹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7、根据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和修复方案,对××区××路×号加层网架、屋面板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费用估算为768,006.48元。

经庭审质证,A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彩钢板定价与市场价不符。A公司认为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结构性问题,可以修复,刮痕等不影响实际使用。B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鉴定人员到庭解答,彩钢板的价格需核实。鉴定部门始终未收到A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咬边和刮痕无法修复;会影响一定的使用寿命,如A公司提供的修复方案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可以采纳。

2010年6月4日,该站出具《××区××路×号厂房鉴定评估情况补充说明》1份,载明:彩钢板单价53元/平方米为加工安装后成品单价,A公司所主张的为原料单价。我国现行规范对类似彩钢板损坏进行修复未见有相关规范,为此我们对照新建工程相关规范,在鉴定报告中建议全部拆换,但不排除在技术可行和设计、质监验收部门同意,并能满足设计使用寿命的条件下,经由双方友好协商,对彩钢板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根据鉴定报告,系争屋面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板边拼装不整齐,压型钢板间咬边不齐,板面折痕、镀层和涂层刮花,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工程耐久性和适用性的影响,不影响结构安全性。2010年5月31日A公司向本站提供了E新型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对彩钢屋面板的修复建议,本站对该修复建议提供的有关资料,经初步分析,采用E屋面防水和翻新系统基本可以满足原设计对耐久性、适用性的要求,但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缮设计。修复费用为403,868.84元。施工将全部由E自己公司的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完成,由该公司技术专家进行自检后和业主方共同验收,施工工期为30天(雨天顺延),现场施工人员为7人。

经庭审质证,A公司对《××区××路×号厂房鉴定评估情况补充说明》的修复方案无异议,但认为修复费用偏高。B公司对《××区××路×号厂房鉴定评估情况补充说明》中修复方案有异议,认为B公司委托A公司施工的是新建工程,现在的修复方案是对旧房屋进行修复,还需经设计部门重新设计、质监部门重新鉴定,这部分费用未在修复费用中列明。修复方案无法对已产生的质量问题完全修复,故不予认可。修复期间导致的损失,B公司保留追诉的权利。

鉴定人员到庭解答:补充说明是对上一份报告的完善说明,按照新建工程标准,必须进行拆除,但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还是可以修复的,经对宝钢彩钢板的性质进行调研,其耐受性为5-10年,按照系争工程的设计要求,其合理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按照修复方案翻修、防水处理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达到原有的标准。重新设计、质监发生的费用已按照总价的15%计综合费用。按照施工规范要求,A公司不具备修复的资质,要由专业部门修复。

本院对双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和补充说明,程序合法,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上海B公司(签约甲方)与上海A公司(签约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上海B汽车真皮装饰件公司厂房加层网架工程,施工范围为加层网架、屋面板、防火涂料(含设计、材料采购、制作、安装、验收);工程总造价2,923,459元(含高空散装施费、材料垂直运输费附工程报价单),合同签订后因建材市场变化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或降低不做调整,风险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支付30%的备料款;网架、条材料全部进场后支付20%进度款;网架工程安装完毕,所有屋面材料进场支付20%进度款;本网架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25%验收款;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付清;工期根据整体工程进度和现场具体情况及甲方要求,合理安排工期,附工程进度计划表;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资金不及时给付或设计变更工期顺延;网架及条的结算重量按现场设计磅秤重量计算;屋面防水保修5年;在工程竣工10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和检验报告,甲方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或无需整改的意见,超过此期限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除屋面防水保修5年外其它保修期限自竣工之日起保修1年,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材料及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超过此期限甲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A公司进场施工。

2009年4月17日,A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针对A公司承建B公司屋顶加层网架屋面项目,在B公司保证项目工程楼体周围道路畅通并保证按合同要求节点付款(即A公司按合同付款节点时间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之日起三天内付款,否则每逾期付款一天对A公司进行2万元的违约补偿)的情况下,A公司承诺于4月30日前完成屋面板工程的铺设,收边件安装3日(遇自然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每逾期完成一天愿意接受2万元的违约罚款。

2009年5月1日,A公司出具《整改方案》1份,载明:针对面板局部有划痕及面板局部有折痕,A公司采取以下更改方案,把划痕及折痕处周围清理干净至基层…,考虑到面板未咬合风大不安全及雨季即将来临,万望贵公司予以认可…。

2009年6月11日,B公司发函A公司,载明:A公司承建B公司的加层网架屋面项目,由于质量、工期都出现了严重问题,至今不能正常竣工,A公司领导也曾屡次到现场查勘确认,针对此问题,虽A公司有每逾期竣工一日愿意接受2万元违约罚款的承诺,但B公司不能继续坐等A公司遥遥无期的整改方案…,B公司只能接受在现有损坏屋面板上另加25×50×2.5MM热镀锌方管条,再加铺宝钢高强度面板的方案解决此严重质量问题,如A公司愿意按照此方案进行整改,并达合格,B公司愿考虑放弃向A公司追究工期及质量违约赔款的权利。如今A公司逾期竣工已近40天,屋面质量问题依然,如A公司不能尽快将质量问题整改好并收尾,B公司将依照合同及承诺书规定主张权利…。

2009年6月30日,B公司发函A公司重申了2009年6月11日函件的意见。

2009年7月26日,同年8月6日,A公司发函B公司,提出协商解决方案。

庭审中,双方确认系争工程包括增加工程在内的工程总价为307万元。2009年1月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877,037.70元。2009年4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584,691.80元,扣除质保金153,500元(合同总价3,070,000元×5%),尚余1,454,770.50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双方均确认A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307万元,扣除B公司已付款和质保金,尚欠1,454,770.50元工程款未付,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欠款及相应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A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理应承担修复义务。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补充报告,国内对新建工程的耐久性和适用性没有具体的标准,系争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影响工程的结构性,可以通过修复的方式保证原工程设计的耐久性和适用性要求。本院认为,从善意履行合同及节约社会成本角度,鉴定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具备可行性,本院予以认可。鉴于A公司不具备修复系争工程的资质,故本院判令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相应的修复费用,由B公司自行负责修复。

关于逾期竣工的问题。本院认为,B公司在第一次法庭谈话时认可2009年4月30日完成铺设,且从A公司2009年5月1日发给B公司的整改方案的函件也可证实工程已完成铺设,双方仅就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故对B公司主张A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A公司工程欠款1,454,770.50元元;

二、上海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A公司以1,454,770.50元为本金,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9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上海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B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403,868.84元,由上海B公司自行负责修复;

四、驳回上海B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11.03元,由上海A公司负担128.88元,上海B公司负担8,982.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上海A公司负担2,463.60元,上海B公司负担6,686.40元。鉴定费120,000元,由上海A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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