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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顶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顶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上海顶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2010年7月2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0年8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顶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顶机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澄宇

审判员孙晓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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