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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湘乡市移民开发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系原告陈某甲同村村民。

被告湘乡市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湘乡市移民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等多种原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智毓

审判员易再凌

人民陪审员李丹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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