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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偷越国(边)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男。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及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尚某经他人将其冒充为上海亨展物资有限公司职员的身份,并使用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派遣函等材料,从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为其证件号码为x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骗取了一年多次赴港澳的商务签注。后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尚某持上述商务签注的通行证7次往返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

200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尚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郑某某证言、内地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派遣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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