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8月22日被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9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在周口市X路南段黄某驾校楼下一游戏厅内,该厅管理员张某某在看电视里播放的拳击动作,在该厅玩游戏的刘某某看到后说张某某动作不规范,张某某不服,俩人提出到游戏厅外比一比,后俩人在游戏厅外撕打在一起,张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右臂骨折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乙、龚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在周口市X路南段黄某驾校楼下一游戏厅内,该厅管理员张某某在看电视里播放的拳击画面,边看边做动作,在该厅玩游戏的刘某某看到后说张某某动作不规范,张某某不服,俩人提出到游戏厅外比一比,后俩人在游戏厅外撕打在一起,张某某将刘某某右臂打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龚某乙、龚某甲、赵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君
审判员孙楠
审判员张莉莉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朱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