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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被告陆某第三人上海市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第三人上海市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某有限公司撤销承租人为陆某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秦某负担;退还秦某人民币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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