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2001年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曹某与被告施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1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孩子陈某某由曹某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现原告考虑目前物价上涨,学习费用增加且被告现已有了工作,故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审理中,双方就抚育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某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生活费人民币200元(于每半年的1月、7月底给付清该半年的份额),并负担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于每年年底凭票据除报销外一次性结算)的二分之一至原告18周岁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即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7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曾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