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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施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2001年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男,1978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曹某与被告施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1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孩子陈某某由曹某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现原告考虑目前物价上涨,学习费用增加且被告现已有了工作,故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审理中,双方就抚育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某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某某生活费人民币200元(于每半年的1月、7月底给付清该半年的份额),并负担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于每年年底凭票据除报销外一次性结算)的二分之一至原告18周岁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即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7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曾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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