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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上海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区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李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2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元;3、加班工资x元;4、2009年1月至3月、2010年2月的工资38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元;

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前为原告李x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1234.50元;

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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