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仁利
审判员章丽斌
代理审判员沈言
书记员胥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