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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某。

委托代理人徐懿琳、周某某,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上诉人桑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10)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桑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懿琳、被上诉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父亲系原告的继父。2009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得14,000元(人民币,下同),并出具借条一份,“暂借郭某人民币壹万肆仟圆整,待中保理赔金到帐后如数归还。”2009年12月21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元。原告因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被告出具的借条中书写的借款事实清楚、条理清晰、行文规范,并没有能够引起重大误解的内容,且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书写借条时存在重大误解,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借得钱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14,00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桑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因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并且剥夺了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去年,上诉人的父亲桑某即被上诉人的继父去世,被上诉人及其母亲隐匿了的财产,上诉人为了父亲的丧事、医药费等花去了自己的全部积蓄,透支了信用卡,为还透支款项,请求被上诉人的母亲从亲朋好友在丧礼的礼金中拨出14,000元由于偿还桑某的医药费,但被上诉人的母亲逼迫上诉人写借条,否则分文不给,上诉人当时存在重大误解。上诉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写下了所谓的借条,约定以中保理赔款项抵消借款。现在被上诉人已经实际收到中保理赔款项10,000元,却还要求上诉人还款14,000元。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作出的原审判决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

被上诉人郭某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桑某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伊红

审判员赵俊

代理审判员沈丽t

书记员龚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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