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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辉光电套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24、62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24、X号

原告深圳市东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镇福海科技园D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伟,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盈辉光电套件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镇X村福源工业区一栋。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10月27日与专利权人朱某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名称为“LED显示屏框架C5-2402”的x。7专利、名称为“LED显示屏框架C5-2502”的x.2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原告于今年11月发现,被告制造、销售的三款产品侵犯了上述两个专利。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并承担两案诉讼费用。

在两案审理过程中,上列原、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承认所生产的2551壳子、2512壳子、2552壳子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551壳子侵犯专利x.2,2512壳子、2552壳子侵犯专利x。2);

二、原告承诺给予被告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销售其仓库所有的侵权产品。若被告未能在协议时间内销售完所有库存量,经原、被告双方清点实存库存量后,被告需将余下所有侵权产品库存交付原告,由原告按市场价或双方协议价代为销售余下库存产品;

三、原告在调解协议签订两个月后以收购形式购买被告所有侵权模具,总价款人民币3万元整,被告保证所交模具能正常使用;

四、被告承诺从此不再开模生产、销售上述含有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五、原告放弃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两案诉讼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上述协议,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春辉

代理审判员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祝建军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欧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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