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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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鲜某某,男,汉族,61岁。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62岁。

申请复议人鲜某某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执异字第103-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鲜某某称,1、请求本院撤销(2010)新密执异字第103-X号;2、请求本院裁定中止(2010)新密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执行依据是(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其本人认为新密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断案明显不公,并提出上诉,上诉后,经郑州中院开庭审理,我们双方的买卖协议,以及杨某牛制造假生产许可证等欺诈行为,给我造成1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400万元的定金损失,我不欠杨某牛分文债务,只是我们双方没有清算完毕,我是杨某牛的债权人,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查清,并建议我另案起诉。第二、我对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拥有800万元的债权,享有抵消权;第三、本案的诉讼管辖错误,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我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中院已经受理,并已开庭审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执行法院认为,我院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执行内容明确,在异议人鲜某某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我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异议人发出(2010)新密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因其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依据(2010)新密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鲜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程序正确并无不当之处。而异议人鲜某某称其不欠杨某某分文债务,只是双方没有清算完毕,其是杨某某的债权人,应另案起诉。综上所述,异议人鲜某某提出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执行复议审查程序是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其审查对象是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执行行为,即对当事人持有异议的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至于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当事人应当通过申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一样,都不属于执行复议审查范围。本案中,申请复议人鲜某某对于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异议,只是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和诉讼管辖有异议,因上述问题均不属于执行复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此外,申请复议人鲜某某以其对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拥有债权,且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为由中止本案执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鲜某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鲜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曙光

审判员许立

审判员张志立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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