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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负责人齐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湘潭县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27日由韶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通过转帐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x元,其中包括2000元的车损费。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韶山市人民法院(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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