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双峰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3年7月23日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3)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0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4月4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某某以其夫王某坤的名义所存的银行存款203.55元。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某某以其夫王某坤的名义所存的银行存款共计x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余不足部分,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乡市人民法院(2003)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