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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俊发铸造厂申请执行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鹿寨县俊发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关于鹿寨县俊发铸造厂申请执行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由,作出了(2010)北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对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罚款x元。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在复议过程中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州市金笛时钟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某强

审判员陈继光

审判员陶柳南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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