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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某。199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6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因发现漏罪,于2009年5月15日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1998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0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被告人褚某某、邢某某盗窃他人价值1599元的电动摩托车一辆。11月份,被告人褚某某又盗窃他人价值2515元的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邢某某辩称是褚某某偷的电动摩托车,自己只是帮助他把摩托车卖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据:

(一)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被告人褚某某伙同邢某某,窜至河南省舞钢市X路X路西与通往铁山庙火车站交叉处路南院内,将梁××的一辆红色大陆鸽牌两轮踏板型电动摩托车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599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褚某某、邢某某供述、被害人梁××陈述、证人吴××、李××证言、舞钢市人民法院(2006)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舞钢市人民法院(2008)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舞阳县人民法院(1998)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998)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监狱刑罚执行科2008年3月12日关于褚某某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广东省北江监狱2006年4月14日关于邢某某的释放证明书、舞钢市大陆鸽电动车专卖店关于吴禄令购买一辆红色大陆鸽牌豪华(踏板)电动车的证明、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2、3点钟,被告人褚某某窜至舞阳公安局对面的一个屠宰厂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陈×的一辆老年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轮摩托车价值251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褚某某供述、被害人陈×陈述、证人何××证言、舞钢市公安局安寨派出所情况说明、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褚某某参与2次,价值共计4114元,被告人邢某某参与1次,价值1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帮助销赃的理由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

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0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天禄

审判员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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