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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如城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与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如皋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关于如皋市X镇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与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皋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01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诉讼费及诉讼费用1270元,执行费1430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孙锴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约定于2010年春节前还款3665元,余款从2010年春节后每月还12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保证该计划的履行,案外人王德平自愿对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进行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仅还款3582元,余款x元未能履行,担保人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中的担保是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债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王德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苏州市吴中区X路阳光水榭X幢X室)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德平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沈某某应履行的x元承担连带责任。

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孙锴

执行员蒋正华

执行员徐晓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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