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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朴朴、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勇,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郑朴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X号中门X号。

委托代理人张大荣,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在地湖南长沙市X路一段X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第X层。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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