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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中医药大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欠杨某借款10万元,应予归还;

二、刘某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6月25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送达费350元,合计1500元,刘某某自愿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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