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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邮政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汉族,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谢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和停车施救费共计x元;

二、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马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4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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