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谢某因与被告王某某、余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余某、王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一次性支付谢某、徐某某欠款共计14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谢某、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6月2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