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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谢某因与被告王某某、余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余某、王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一次性支付谢某、徐某某欠款共计14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谢某、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6月2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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