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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琴,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曹群辉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某与唐某某确认双方于2007年3月1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长沙市乔庄X号第X栋X号房屋归谢某所有;

三、谢某自愿补偿唐某某房屋款x元;

四、唐某某自愿在一个月之内协助谢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由谢某向唐某某支付本协议第三款所指的x元现金;

五、本案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谢某自愿负担;

六、其他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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